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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族 禁 忌

    回族在饮食方面最突出的习惯就是禁食一些食物,而且有比较严格要求。在肉食方面,回族只食蹄分瓣反刍的动物肉。如牛、羊、骆驼、鹿、山兔的肉等;禽类中只食鸡、鸭、鹅、鸠、鸽的肉等;在水产中只食鱼、虾。在这些可食 动物中,不吃自死的,也不吃外族人屠宰的;必须是清真寺四掌教(刀师傅)或阿訇屠宰的方可食用。

  在可食的牛羊动物身上,像筋、骨、油、肉、肝、肺、皮、心、腰、肠、肚、管、头、蹄等这些部位是可食的;像两门(肛门、生殖门)、须(鼻须)、耳、脊(脊髓)、爪(蹄壳)、脑(脑汁)、鞭(牛鞭)、胞(膀胱)、胰、虎(睾丸)、二血衣(血液、衣包)等,都是不可食的部位。

  回族除了不吃猪肉外,还不吃下列动物的肉:有爪子的、不反刍的兽类,如马、骡、驴、猫、狗、象、虎、豹、熊、狼、狐狸、鼠、貉的肉;性情凶暴的禽类,如鹰、鹞、鹫、枭、乌鸦的肉;两栖类的蟒肉,爬行类动物中的蛇肉;水产类中奇形怪状的生物,如龟、泥鳅、鱼、蛙、蚌、海参、蜇、蟹等(但海产品的禁食范围有些变化)。

  回族禁食猪肉等,直接起源于伊斯兰教。它本是居住在热带干旱的阿拉伯半岛上的一些游牧民族的古老生活习惯。后来穆罕默德把它列入《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教规。《古兰经》认为,禁食猪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猪是“秽物”,“确是不洁的”。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信仰和法律的源泉,是穆斯林行为的最高规范。《古兰经》上既规定禁食,那么,所有穆斯林就必须遵守这些教规。这些禁食的教规,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逐渐演变为回族的生活习惯。这些食物禁忌习惯,已被广大回族所接受历代相袭。

  回族除禁食猪肉等物外,还忌酒禁烟。回族不饮酒,设宴不摆酒,这是习俗。但这种习俗和约束,在有些地方,在许多场合上,如宴客、喜庆,为了增加欢乐气氛,表达喜悦心情,有时也摆一些酒,喝一些酒,但宗教职业人员和虔诚的穆斯林,则严格遵守《古兰经》的规定。

  禁烟问题无明文规定。据学识渊博的老阿訇们介绍,在创建伊斯兰教时,阿拉伯半岛还没有烟草,故《古兰经》对吸烟一事无文字记述。因此,吸烟与否,全世界或我国伊斯兰教的教派之间各不相同,有的教派允许吸烟,有的教派在历史上早已形成了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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